影片上映未给投资人署名,无权要求投资人继续支付投资款
影片投资合同中约定,投资方应先支付投资款,相对方为其在影片中署名;投资方在上映前未支付投资款,相对方也未在影片中为投资方署名。影片上映后,相对方不解除合同,能否要求投资方继续履行义务、支付投资款?易言之,署名和收益是投资方的合同权利,在署名权益已经无法实现的情
影片投资合同中约定,投资方应先支付投资款,相对方为其在影片中署名;投资方在上映前未支付投资款,相对方也未在影片中为投资方署名。影片上映后,相对方不解除合同,能否要求投资方继续履行义务、支付投资款?易言之,署名和收益是投资方的合同权利,在署名权益已经无法实现的情
影片上映时未给出品方署名,在合同未对此约定违约金时,出品方的权益并无合适的救济途径。因为署名属于出品方的著作人身权,具有精神属性,在其丧失时也不易举证经济损失。但实践中,出品方署名被剥夺的情形并不鲜见。除了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外,出品方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方式?
“你偷录我,我就告你”——这句职场狠话,如今被古二真的递进了上海徐汇法院的立案窗口。12月开庭,他把那段让半个娱乐圈睡不着的录音刻成光盘,贴上“维权证据”标签,法官收下了,也把我们这些吃瓜群众推到更尴尬的位置:到底谁在撒谎,谁在借撒谎赚流量?